某美(天津)图像手艺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损害作品信息网络撒播权纠纷案
要害词:民事诉讼/损害作品信息网络撒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形下,不可仅凭水印或权力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确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实,不然应当肩负倒运的执法效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手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允许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l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明,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损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力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以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批注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尚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获得的回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存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以为,因投稿人保存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效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讯断,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平一审讯断,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讯断,作废一审、二审讯断,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lmages?”水印外,还划分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并且"getty l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可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别的,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力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实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举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力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仅以权力声明不可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形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肩负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实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相反,凭证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批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存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可建设,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2020年修正)第7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诠释》(2022年修正)第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90条)
案例泉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